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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「巴拿馬文件」揭露全球政商權貴藏富避稅,為了防杜海外避稅,行政院會今(28)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的「反避稅條款」,未來只要企業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,就視為國內企業課稅,包括境內外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、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課稅。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掛牌F股公司是否受波及?財長張盛和表示,據證交所了解,50多家F股公司中,只有5家會受到反避稅條款影響,影響很小,但證交所未透露哪5家公司。張盛和表示,鑑於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,造成稅基侵蝕,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簡稱OECD)及G20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,共同建構完整之反避稅網絡,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。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境外被投資公司累積盈餘僅於決議分配時,始計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,因此營利事業常藉由在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(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,CFC),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,規避原本應在我國繳納之稅負,侵蝕我國稅基。財政部解釋,現行所得稅法是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,部分實際管理處所(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,PEM)在我國境內之企業,透過在低稅負的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公司,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,規避須就我國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。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,維護租稅公平,財政部因此擬具所得稅法第43條之3、第43條之4、第126條修正草案,建立受控外國公司(CFC)及實際管理處所(PEM)制度,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。張盛和說明指出, 反避稅規定並不是在海外設立控股公司或設境外公司就受到適用,一、要有地區限制,一定要設在低稅負地區的租稅天堂,即低於我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%以下地區,即稅率低於11.9%;二、有配套措施限制,如果台灣企業藉著在低稅賦租稅天堂地區設立境外受控公司(CFC),但沒有從事實際營運活動,只把盈餘保留在海外不分配,就會受規範;三、對於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也受規範,但認定條件嚴謹,即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,實際決策的人,實際決策處所,及財務報表、會計帳冊保存、董事會記錄儲存及製作處所在台灣,且在台灣境內有實際營運活動,三條件都要並存,才會適用反避稅規定。張盛和表示,反避稅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,但未來必須與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掛勾。至於反避稅條款是否可能520前通過?張盛和坦言,立法院預計5月中旬休會,520前要三讀通過機率不高,但新政府下會期應該會通過。而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掛牌F股公司是否受波及?張盛和表示,反避稅條款的對象,主要是在台灣企業在海外低稅地區設立境外公司,但是該境外公司卻未實際營運。而大部分F股在國外有真正營運,只是在台灣掛牌,與反避稅毫無關係,如果在低稅負租稅地區設紙上公司又回來台灣掛F股才會受到影響。根據證券交易所了解,國外來台灣股市掛牌交易的F股,目前約50家公司,其中可能5家受影響,影響層面不大,但證交所未透露哪5家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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